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是会计系统的产品,只有符合特定要求的会计信息,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
一、可靠性
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客观性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相关性
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企业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和预测。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相关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三、明晰性
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会计记录应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帐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编制会计报表必须做到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四、可比性
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可比性原则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其二,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执行规定的会计政策,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
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事项的外在形式和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必须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核算和反映。
六、重要性
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对交易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度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七、谨慎性
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和收益,低估负债和费用。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进行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也就是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既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合理估计,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八、及时性
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由于信息具有时效性,即使是客观、可比、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提供不及时,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也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可能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